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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与谐稳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的社会保障制 度。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 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关于规范社 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保障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保护社会与谐稳固,具有 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 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 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与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与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 织社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含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含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 工作风险包含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 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逆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固的“调节器”,不仅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 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能够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 或者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关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能够确保其 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与再生产成为可能。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与社会提 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固、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与 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 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 者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有关人员工伤 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 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制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 制度。 7、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 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习惯。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与社保水平应与进展水平相习惯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与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进展水平相对落后 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进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有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与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要紧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与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与经济社会进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的关系。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有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