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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 监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 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 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处罚原则]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定性准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邮政管理部 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五条[办案协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办案协 1 作。需要系统外其他部门协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查清事实]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 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 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义务]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 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 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邮政管 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约谈告诫]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十条[地域管辖]邮政行政处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级别管辖]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 2 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发 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 杂案件。 第十二条[移转管辖]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 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属于应由上级邮政管 理部门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 定管辖。 第十三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 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 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移送管辖]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 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或 者其他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不得再自行移送, 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一般程序 3 第十六条[案件来源]邮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 者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立案]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邮政管理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 给予行政处罚; (二)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邮政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 工作。 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对于不予立案的实 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 限。 第十八条[回避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听证 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