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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关系研究|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摘要】并购几乎是世界上每一个大公司发展的必由之途。中国企业并购只有不到二十年的历史。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如何跨越在企业并购中与发达国家在时间跨度上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差异及由此带来的在并购理论、制度、人才等方面的差距是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干预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怎样定位政府干预在企业并购中的地位,规范政府干预在企业并购中的行为,提高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效率,提升企业绩效和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就成为本文力图阐明的核心。【关键词】政府干预;并购;绩效一、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动机分析(一)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理论动机并购有利于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壮大,以至于几乎没有一个成功的大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受益于它。这是资本执着于并购的原因。企业并购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从企业并购的商业行为特点和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资源的社会效用角度看,政府没有必要对企业并购进行过多的干预。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当市场失灵时,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并购不是有损于并购参与方的利益,就是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市场失灵要借助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政府加以克服。政府需要承担起调节经济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责任,从提高社会效率和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平衡并购参与方的利益,约束可能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利用政府自身在宏观信息方面的优势,引导企业并购行为。(二)政府干预的初始动机政府对企业并购的干预是从反垄断开始的。谋求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平衡是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初始动机。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初期,企业的兼并活动几乎不受政府政策和法律约束。过度的企业并购形成了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与西方国家传统的自由竞争价值观念相悖。这种状况导致了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的诞生,即1890年的《谢尔曼法》。该法案规定,垄断贸易是违法行为,政府必须取缔旨在限制自由贸易的联合式勾结。1914年,国会制定了《克莱顿法》,反托拉斯《克莱顿法》的颁布,使得带有垄断色彩的横向并购难以进行,资本追逐垄断的成本得以大幅提高。(三)政府干预的普适性动机政府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干预不仅存在于欧美等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更存在于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中国家。我国是“转轨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为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相对于“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和“有管制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更多地介入了企业并购活动。政府往往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企业并购。并购的发生会改变利益关系,改变业已形成的利益格局。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政府需要对并购加以干预。政府保护的利益主要集中在并购双方企业相关者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方面。二、政府干预的效应分析(一)正面效应由于政府行为在国有企业并购中是存在一定必要的,因此政府的介入将会给国有企业的并购带来一定的正面效应。(1)政府发挥中介替代功能。对于国企并购双方而言,政府适当的引导、干预和牵线搭桥,可以实现对我国不健全的中介机构体系的功能替代,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阶段中介机构力量薄弱的缺陷,有力地推动企业的并购活动。(2)政府行使产权流动的监督权和协调权。如果并购活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的不同企业时,必然带来利益上的重新调整,从而影响到被并购企业隶属政府部门的财政收人和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这时,政府通过产权流动的监督管理权和协调权,可以协调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并购活动在更大范围内盘活固化存量资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政府从优化产业结构出发对企业并购起着导向作用。由于产权流动的低效性,大量的资产存量凝固在低效部门和行业上。通过企业并购,这些闲置的固化资产可以流向资金短缺的产业部门,达到优化的效果。但这种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政府干预和调节,引导这些产业中的优势企业增强并购动力,提高经济效率。(二)负面效应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和多元化目标下,常常会出现混乱,以政府的目标代替企业的目标,给企业并购活动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并且,为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些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采用了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权设置模式。理论研究与实际调查表明,尽管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实质性的进展却严重滞后。这突出表现在政企不分的现象仍较为严重,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越位”问题。政府职能的“错位”与“越位”又将导致“政府干预”问题。简言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传统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说,政府干预是并购绩效研究未得到一致结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