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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要实行公司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者:胡鸣铎理论学习与研究2000年04期张卓元1933出生于广东省梅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秘书长、中国价格学会副会长、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所长、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研究》主编。多年来致力于价格理论、理论经济学的研究,代表作有《论中国价格改革与物价问题》、《论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市场化改革》、《论争与发展:中国经济理论五十年》等。近日,本刊记者就深入学习、理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采访了张卓元研究员。记者:十分感谢您百忙中接受我刊的采访。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但没有出现法人治理结构概念。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时,不但出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念,而且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这不能不说是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一大进展。就此,我们想请您着重谈谈应该从哪些方面理解《决定》的这一精神。首先,您能否谈谈为什么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张卓元: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此,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由放权让利转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目的在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归结为就是要对它们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现代公司的产权是清晰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由谁出资兴办,不同的投资主体各占多少股份,拥有多少股权,都是清楚的、明确的。股权的变更、股票的交易,都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现代公司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原来国有企业产权模糊、虚置,产权关系不清晰,许多部门都认为自己拥有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和最终的控制权,可是又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关心、不负责等不正常的状况。其次,现代公司的权责是明确的。出资人和企业(公司)有各自的权责。国家对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权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或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其他出资人也以股东身份行使所有者职能。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不能搞“内部人控制”。再次,现代公司能有效地实现政企分开。政企不分,政府随意干预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国有企业的通病,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碰到的最难解决的问题。转向现代公司制能从体制上解决这一难题。现代公司一般有多元投资主体,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由出资人信任与委托的机构董事会作出,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退居到股东的地位,依法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政企不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即使多家投资主体都是国有的,但是由多家投资主体作为国家所有者的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也能够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一个“隔离层”,使政企分开。凡是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和公司董事会职权内决策的事项,政府都不再干预和审批,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最后,现代公司要求对企业进行管理。现代公司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市场的压力。公司如果管理不善,经营不好,业绩差,就会有被市场淘汰的危险,公司的股东也会用脚投票,抛售自己的股票,使股价下跌。经营管理不善,不仅损害股东们的利益,也直接损害经营者以及其他员工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制存在一个不断改进经营管理的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力。可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现代化公司制的内在要求。记者: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又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可见,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有多么重要。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呢?张卓元:1994年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教训,就是凡是没有形成多元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