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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国企改革关系到中国梦的成败,其中关键其能否顺利建立符合市场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文围绕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指出目前国企改制后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革内部人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2-0046-01《公司法》1993年出台以来不断完善,但困扰国企深入改革的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依然存在,要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一、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理论上,改制后的公司因国家股的存在,全民所有是个很空洞的概念,造成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国家没有人真正对其企业亏损负责。同时,企业经营者可以乘机谋取私利,从而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间的制衡关系遭到破坏。(二)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国企没能成为市场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改革没能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大部分还是国有独资,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难以到位,企业内部多元利益主体制衡,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由于产权过分集中,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是尚未建立,而社会个人持股有限,投机氛围浓厚,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注重公司短期股价,即便有小股东关心,也因股权比例低而心有余力不足。(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1.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一些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产生,董事的任命和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董事的产生具有很大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由于没有立法和合理的报酬,董事们往往不敢法独立行使职权。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常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国企董事长还兼任国企国资代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很容易重复改制前的管理模式,董事会取代了经理层,而不是监管经理层,董事会代表股东权益的作用失效。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能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五)关于监事会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从发挥。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国企改制后一般是国家占股权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国家指定,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作用,另外,很多监事对企业了解甚少,基本不来企业,何谈发挥作用。(六)关于经理层的问题许多国企改制后对干部的管理模式仍然沿用老一套,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不符,徒有公司的外表,根本体现不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层层制衡的关系。实际表明。一方面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权力制约的空缺,另一方面法人治理在推行中本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开展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福利、保险等事项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上述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如何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委会及其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在现行国企干部管理体制下,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干部管理体系中级别相同,二者关系的协调有些是公司法难以规范的。与此类似,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关系也如此,在党委领导下的工会也因此受到影响。实际上,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即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人际关系成了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二、从法律层面探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克服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现象。因此,笔者认为:(一)完善国企改制立法虽然,有《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法》确保出资人到位,国资委也独立于政府部门,但要将国资管理和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