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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第二章授信审查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在《授信业务初评意见》中,必须详细描述需落实的情况及需补充的资料,并根据补充资料的难易程度确定回复意见的时限,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附件1-2),提交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授信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及授信资料返回申报单位。审查人员在授信业务申报机构落实《授信业务初评意见》中需要落实的情况及补充完整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授信业务审查报告(统一授信)》(附件1-3),《授信业务审查报告(集团授信)》(附件1-4),报送授信评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并明确意见。核查合格的项目,根据《XX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的要求提交审议。第十条授信业务从收件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不包含补充材料时间,下同)完成授信审查;同一审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有多个审查项目的,可适度延长审查时间。第二节审查内容第十一条资料完整性审查(一)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格式是否规范,申报单位所填内容是否完整,调查、申报意见是否明确,印章、签名和签署日期是否缺漏、正确,是否明确了责任人;(二)授信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编写,授信调查报告是否由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双人签字,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签字;(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填写的授信业务申请书是否完整,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否缺漏;款资格等所必需的有效文件;是否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及授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经审计的会计报表附注或编制说明;(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借款人是否提供了股东单位的关联企业及借款人的合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明细名录;(七)借款人的有权机构是否出具了同意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签字样本和授权委托书;(八)担保人的有权机构是否出具了批准其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及相关签字样本和授权委托书;(九)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有权处分机构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或出质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抵押或出质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是否提供了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证明文件;(十)抵(质)押贷款是否提供了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和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或质物是否涉及诉讼纠纷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情况说明,是否已向其他抵(质)押权人设定抵(质)押的证明;(十一)是否提供了经我行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对抵押物或质物的价值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申请借款时可先提供初评估报告,但在信贷业务批准后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提供正式评(十二)固定资产贷款是否提供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偿还计划,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落实的有关批件,项目环境保护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新开工、概算调整等资料,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