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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按照2010年3月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第三条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明确焦煤集团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执行等环节职责,理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并结合焦煤集团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实际情况,制定焦煤集团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焦煤集团和各子分公司及所属矿井。 2引用标准和术语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职责 3.1各分公司及所属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技术管理细则、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3.2各分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各专业工程师或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技术保障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在此所指《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3.3各分公司、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工作负有全面技术管理责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审批、落实、执行各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3.4各分公司、矿井生产副矿长(生产副经理)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章、措施负有落实责任,严禁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 3.5各分公司、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其做出的有关技术工作的决定,分管负责人和各级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执行,未经分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3.6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第48条、第79条、第133条、第137条、第262条、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内容,由相应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其余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分公司备案。 3.7各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质量及审批总负责。 4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内容:4.1回采4.1.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4.1.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措施;4.1.3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措施;4.1.4“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1.5老塘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4.1.6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的工艺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大断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4.1.7采用分层陷落法的采煤工作面,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拟不铺设人工假顶时制定防止下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4.1.8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工作,应在排出积水以后进行,并制定安全措施;4.1.9采煤工作面过老空、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1.1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形式变更的安全技术措施。 4.1.11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综采工作面倾角度大于150时,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大于250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措施; 4.1.1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4.1.13(底)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1.1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4.1.15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4.1.16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4.1.17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4.1.18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斜长安全技术措施;4.1.19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措施;4.1.20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4.1.21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措施;4.1.22采煤方法设计; 4.1.23其它的安全技术措施。4.2开拓掘进4.2.1开掘巷道作业规程(包括在矿范围内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作业规程);4.2.2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掘进作业,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4.2.3巷道贯通措施;4.2.4开掘巷道瓦斯排放、抽放及瓦斯综合利用措施;4.2.5掘进期间探放水措施;4.2.6高突矿井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停采线补充措施;4.2.7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4.2.8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的安全技术措施; 4.2.9巷道开口施工措施;4.2.10交叉点施工措施;4.2.11掘进巷道过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4.2.12开停巷道停、开工措施;4.2.13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