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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规程审批会审制度 1目的:为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措施、规程的审批程序,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2适用范围:总工办编制的各种措施、规程。 3规定 第一条矿总工程师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编制规程前,矿总工程师应提出措施、规程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要求,科、队长和技术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条技术科人员,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第四条技术科提前两周将所需编制的措施规程通知各部室负责人,各部室根据所需编制的措施、规程提供与各部室相关内容,并于一周后由不是负责人签字报至总工办,总工办负责对内容进行整理。 第五条安监科参审人员对规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款负责。 第六条通风部参审人员对通风路线、风量、防尘及防爆措施、瓦斯及放炮等管理内容负责。 第七条机运部参审人员对机电设备的布置、维护、操作和机电管理内容负责。 第八条抽防部参审人员对瓦斯抽放内容负责。 第九条监控室参审人员对探头布置,瓦斯电闭锁等内容负责。 第十条措施、规程编制人员对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必须认真整理,将审批意见纳入规程条文内容。 通知 机运部: 根据采掘需要,我部室需编制《3105回采规程》,需贵部室提供设备布置、供电设计及相关图纸,并于7月17日前提供至我部室,谢谢合作。 总工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