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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理解和把握教育惩戒关于教师惩戒的话题一直是教师和学界讨论的热点。更多的讨论将其重点放在惩戒的边界和行为上。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惩戒行为的本质。我们一起来看如何从“惩戒行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教师施教”来理解本质——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管理行为以及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育部于2020年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尽管《规则》结合具体情形给出了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的指导,使教师管理行为有了基本的行动依据,但由于教师面对的是个性不一的未成年人以及包罗万象的教育情境,如果教师试图把《规则》作为管理学生的“利剑”,那将本末倒置,事倍功半。在实践中,教师运用好《规则》的前提是理解教育的逻辑起点。学生永远是教育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和定位学生决定着教师如何定位教育,如何理解和定位教育又决定着教师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围绕教育惩戒,教师应从“惩戒行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教师施教”三个角度来追问本质。01.从惩戒行为来讲,实施惩戒应是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是集体意愿的表达,而非纯粹的个人权利权利和义务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教师除了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外,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了具体规定,指出教师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评定权、获取报酬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义务,促进学生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近年来,出现了个别教师以“不敢管”为借口而“不作为”的现象,也有教师以“教师有惩戒权”为“旗帜”对学生进行不科学的管理,甚至有的教师以管学生的名义随意打骂、体罚学生,剥夺学生上课权利,殊不知已违规违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提出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教师不恰当的“权利使用”会与学生权利产生根本性冲突。2020年教育部发布《规则》以“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职责”更强调义务,是国家赋予教师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如同家长对子女的惩戒一样,原是一种传统教育中的教育方法之一,系一种自然权利,无所谓法律规定。在现代教育与现代师生关系中,却是教师教育权利中最有争议的话题。”那么,教师应如何理解“教育惩戒”?从教育权利还是教育义务角度来实施“教育惩戒”更有利于教师科学施教?教师有管理学生的职责,惩戒作为管理学生的一种手段,理应是教师可以使用的,是其教育权之一。但教师惩戒学生,并不是因为学生冒犯了教师个人利益或权威,而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对集体形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维护集体权威和形象,教师才对学生行使惩戒。因此,教师作为国家的“受委托者”、班集体的“领导者”,是代替集体行使惩罚手段,而非纯粹的教师个人“权利”使然。《规则》指出“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这些都传递出这样的信号:学校或班级不是某个人的私人领地,而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公共空间,不管是教育行为还是惩戒行为都应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因此,集体性、公共性是教育管理的必然属性。“惩罚的本质是什么?惩罚的本质是一个人受到集体的责备,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了错误,也就是说,在惩罚里没有压制,而是有对错误的感受,有对见弃于集体的感受,纵然是极轻度地见弃于集体。”从马卡连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惩戒是教育手段而非教育目的,教育惩戒的使用应以是否促进学生成长为评判标准。惩戒虽然让学生感受到身心痛苦,但应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惩戒行为的“集体”属性还体现在班集体建设的方方面面,惩戒规则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相辅相成的手段,如教师与学生一起制定班规、民主讨论、惩戒时允许学生辩论、设立申诉机制,这一方面反映了教育民主意识的觉醒、对学生主体的尊重,但另一方面也表达了惩戒非教师个人意愿的表达而是集体意愿的表达。在班级中,“首先可以使用惩罚的,或者是整个集体—集体的全体大会—或者是集体全权委托的一个人”。因此,教师要把实施惩戒行为理解为是教育机构、学校或者班集体委托教师来行使的职责,而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对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可以避免教师站在个人立场来实施教育惩戒,而要时刻尊重集体、发挥集体主体性和主动性,把维护集体、促进集体进而促进个体成长作为思考的起点。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教师拥有相应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