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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MARPOL73/78防污公约(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一)、MARPOL73/78防污公约2。MARPOL73/78防污公约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2)报告的时间当发生下述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2)向海上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3)船舶航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3)报告的内容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补充报告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5)报告的程序报告应通过可利用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2.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1)定义、适用范围油类: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等的任何形式的石油。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1地中海区域,2波罗地海区域,3黑海区域,4红海区域,5“海湾”区域,6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7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8西北欧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9阿曼海域-----新增(2004年10月11日生效)。1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规定:(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排放规定是: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②船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③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⑤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000;⑥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规定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修改。4)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①凡400总吨~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②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①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③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④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应保证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5)油类记录簿(OilRecordBook)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6)《油类记录簿》填写注意事项①在《油类记录簿》上描绘本船油水舱柜布置图;②《油类记录簿》每页的船名、登记号或呼号应填写;③填写《油类记录簿》,应采用记载细目表中规定的项号和序号,即除地点、方法用文字写明外,其余一律使用序号;④要按船上实际情况填写《油类记录簿》。⑤对残油的处理操作,如排入岸上接收装置的,要到当地海事局换取“残油接收证明”;⑥《油类记录簿》应逐行、逐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