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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更多精品来自行政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 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 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 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