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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临泉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临泉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行政辖区内(不含城市规划区),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临泉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按照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6]36号)文件执行。第四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第五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县财政、规划、住建、农业、房产、林业、审计、物价、公安、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征地动员和稳定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等问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和拖延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及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二)拟征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三)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当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告知书发布机关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四)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同时,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五)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和安置方案公告。(六)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拟安置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等附着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和协助搜集相关情况和资料。(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征地公告以及征迁补偿安置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结果,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八)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征地调查登记情况,拟订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九)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告。(十)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八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一)户口迁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三)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四)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五)颁发和换发营业执照;(六)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违反上述规定,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第九条被征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