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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青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青阳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并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国土局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和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促进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县法院、发改、公安、民政、住建、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县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报批用地方案,确认拟征地范围,经县政府审定后以《征地报批联办单》函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做好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相关工作。第一节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第五条征地告知(一)发布征地告知。县国土局与县人社局在征地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告知书》同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单位。(二)《告知书》拟定完成后,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土地相关权利人会议,将《告知书》内容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形成书面记载材料。第六条调查确认(一)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作《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二)征地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的签字确认。《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续表栏需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需在续表备注栏加盖印章确认。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对签字确认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代签、涂改。(三)《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如被征地农民拒绝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在《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续表备注栏填写拒绝签字的原因,加盖印章。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摄像、照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或者申请公证。(四)征地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签字确认后,由县国土局收集留存用于征地审查报批的上报材料。第七条听证(一)《告知书》送达后,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二)《告知书》送达后,相关权利人放弃申请听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出具不要求听证的《函复》,并要求有3个以上(含3个)被征地农民、相关权利人在不要求听证《函复》上签字,附身份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签字确认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代签、涂改。(三)不要求听证《函复》签字确认后,由县国土局收集留存用于征地审查报批的上报材料。(四)听证事项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县人社局应派员参加听证会。第二节组卷报批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按批次或项目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县征地补偿准备金预存专户,并向县国土局提供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第九条县国土局负责拟定一书四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第三节征地批后实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