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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生态保护红线校核调整完善具体办法生态保护红线校核调整完善具体办法一、调减部分。调减部分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可以不划入,但我市已划入的空间,具体如下:(一)城镇空间。包括《景德镇市空间规划》中的城镇空间范围;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乡镇总体规划中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二)农业空间。包括《景德镇市空间规划》中的农业空间范围;(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已经进行或规划开展开发建设的部分;(五)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二级和三级公益林区域;(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除禁限区以外区域;(七)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除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恢复)区以外区域;(八)湿地公园除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以外区域;(九)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以外区域,风景名胜区(人文景观类);(十)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以外区域;(十一)鄱阳湖湖区除省政府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十二)省级重要湿地;(十三)生态功能相对较弱碎片化的区域;(十四)其他区域。其他国家基础项目建设或国防项目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提出的在建或拟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二、调增部分。调增部分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必须划入,但我市未划入的空间,具体如下:(一)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包括:全市公布的保护区类型为植物、动物或动植物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重要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级划定并公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列入极小种群物种的原生地;(二)《区划》中造成碎片化、零散化的扣减部分。包括:《区划》中因探矿权、采矿权剔除造成碎片化、通道阻隔的区域。后续拟规定采矿权、探矿权建立退出机制,限期逐步退出,过渡期内严格监管,改进采矿方式或者转型升级;(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评估生态功能极重要和极敏感脆弱区的新增区域;(四)2015年12月以后批准新增重要水源保护区域;(五)2015年12月以后批准省级以上新增受保护区域;(六)其他区域。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提出的其他意见。三、保留部分。保留部分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可以不划入,但我市已划入,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希望继续保留的空间。具体为:(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五河”及东江源头保护区;(三)其他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提出的对局部区域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空间。四、新增部分。新增部分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可以不划入,我市未划入的空间,但由于其重要生态功能,新增划入部分。主要为生态效益显著的天然阔叶林、I级保护林地或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上四个方面的调整均需经科学评估和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