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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区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顺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补充机制,有效满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二、指导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由全区统筹谋划部署,各部门和单位要分步落实实施、分级层层负责,切实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落实到位。(二)形式多样,注重效能按照“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思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积极探索多种储备方式(如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委托储备、信息储备、季节性储备和临时性储备等),提高储备效益。(三)平战结合,及时响应按照“立足实战、实际管用”的原则,健全完善科学的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同时,保持“平时即战时”的思想,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需调配应急物资时,能及时响应到位,切实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本区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结构、储备方式、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对全区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等。组长:副区长、区应急委副主任吴培根;常务副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裘建华;副组长:区应急办副主任徐志强;成员单位: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与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与完善情况等,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等进行审计督查工作。四、明确职责分工着眼优化应急物资储备结构,在全区建立相互支援、互为补充的区级商品储备、专业储备和街镇储备等三级储备格局。(一)区级生活必需品储备由区经委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负责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应急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报告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有关信息,提出具体的应对和保障方案及措施建议;负责生活必需品和储备商品的组织、筹措、调动、供应。(二)专业储备由区公安、民政、财政、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卫生、质监、安监、通信、地震、消防等各灾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责任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和任务,结合处置突发事件特点和要求,分别负责落实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重点统筹抓好以下储备:1.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2.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3.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4.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地震办等部门负责落实。5.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具体由区交通委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三)街镇储备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街镇(工业区)根据各区域特点,参照区级重要商品储备和专业储备办法,重点落实与各区域应急处置需要相符的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储备的方案、计划等报区府办和区应急办备案。民政、民防等相关部门要深入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进行必要的应急储备。五、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制度按照“全区统筹、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论证制度。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每5年要对应急物资储备规划进行一次系统研究论证。其间,每年应针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要求,并结合应急处置统计数据,组织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储备方式、补贴标准和布局等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由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