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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邯郸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规划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通过规划调控引领,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村庄向中心村集中。开发区设立、扩区、调整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城市(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进行。新上工业项目一律入园进区。通过退城进郊等优惠政策和土地收益支持,加快现有工业项目退城入园步伐。立足开发区功能定位,增加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集中建设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二、严格用地标准控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在项目规划建设时,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手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内容。规划条件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依据,严禁擅自更改。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加强用地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节地评价论证。三、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六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20万元/年;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年、15万元/年;在十三等至十四等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对于投资强度达不到标准的、亩均税收达不到标准且年应缴税连续三年低于行业平均50%的,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价款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已兑现的优惠政策通过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地上建筑物回购价款中直接抵扣方式收回。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对资源紧缺、土地市场竞争强的开发区,在完成土地转用征收的前提下,可试行先出租后出让的供地方式。四、促进土地有效供应严格落实供地计划。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前三年供地率要分别达到100%、80%和60%。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奖励;未达到要求的,核减用地计划指标。新批回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否则等量扣减用地计划指标。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和弹性出让制度,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或在法定最高年限内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供应土地,实行10年至20年期弹性出让。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建设,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再安排下期供地。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企业优化设计,提高厂房建设标准,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多层车间、入地下沉式厂房。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开发区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开发区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不足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小微型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方式进行生产、研发。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企业,可以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障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容积率不低于1.2。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退二进三”、“退城进郊”、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鼓励通过协商收回、二次招商、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企业长期低效使用的土地。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政策,因地制宜盘活农村空闲低效建设用地。六、强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