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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4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各地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应矛盾保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水平。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积极研究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使用计划的安排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三、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到位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保证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构成闲置用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直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对于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供应力度确保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应避免因土地供应不及时造成土地闲置。**年5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各辖区内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和新增用地的供应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五、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合理控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模。所有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合理控制出让规模缩短土地开发期限杜绝囤积土地行为。要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于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片供应。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地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土地供应方案须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完善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竞价出让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各区县应认真编制出让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和按出让计划组织实施。竞价出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所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发布出让公告不得减少期限和缩小公告发布范围所有出让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不得擅自调整。出让用地应当建立集体研定制度设立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在集体审定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除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外还应当明确项目实施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国土部门应当在出让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让合同中载明和设定违约责任。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秩序。严格执行净地交易制度。凡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熟地。出让时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继续完善和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出让活动集中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范坚持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