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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如何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投标”的对称。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体制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一、完善法律政策与制定技术标准相结合,有效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是融合法律、政策、技术、经济特性于一体的市场竞争交易活动,因此招标投标活动既要依靠法律政策的调整控制,也要依赖技术经济标准的调节约束,前者主要针对原则、唯一、稳定、管理和定性的行为事项,后者主要针对细节、可变、技术和定量的行为事项,两者具有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的调整控制作用,唯有相互结合,才能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国务院九部委颁发试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就是一个成功和有力的例证。然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实践中,习惯于单纯依赖法律政策的控制管理作用,却长期忽视技术经济标准的调节控制作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往往缺乏系统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的调整和支撑,而单一依赖法律政策的调控,以致造成法律政策条款设置的两难境地和两极失效现象:一是条款太原则,形同虚设,无法操作;二是条款太具体,挂一漏万,顾此失彼。同时,法律法规无法根据情形动态变化及时修改有关条款,给许多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机会和空间,这已成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难题。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由于招标项目技术经济的复杂性,实际所需要的投标时间从几天至几个月千差万别。这一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因而失去了有效的约束作用。理论和实践证明,投标时间既是一个法律政策问题,也是一个技术经济问题。法律法规中只需要规定:“保证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时间”,而具体“必需的时间”可以按照“技术必需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招标采购标的物性质、规模、技术等情况的特点需要,通过制定“招标投标工作标准、规程”,分门别类科学合理设定,方能适应和执行,并可以根据实践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修改。因此,既要完善法律政策,也要制定技术标准,两者相互结合,共同调控,方能够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和可执行力。类似还有招标操作程序、资格评审与开标、评标的方法步骤、招标代理工作规程、电子网络招标等都迫切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一系列配套工作标准、规范、规程,以此有效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二、法律制度建设和职业队伍建设相结合,才能全面提高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效果制度的作用是管理人,制度的效力同样取决于人。只有大力培养提高招标投标职业队伍素质,才能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招标投标行业一直以来注重于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管理人的行为,却忽视了通过加强职业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以致今天,招标采购的职业资格制度尚未正式建立,高等院校也尚未普遍设立招标采购专业。招标采购从业队伍构成混杂,职业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程度、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差距较大。各类招标采购业务人员约40%以上无任何职业资格或已有职业资格与所从事职业毫不相关。由此造成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律、信誉和职业意识淡薄,职业责任约束弱化。法律制度往往在从业人员的片面甚至错误理解和执行中变形、弱化。以致招标投标失误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屡禁屡犯。为此,加强招标投标行业队伍建设,特别是提高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已经成为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面临的紧迫任务。三、改革行政监督与加强主体自律相结合,有效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政监督和主体自律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和效果。前者是行政主体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约束,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威慑性的特点,后者是市场主体内生机制的自律约束,具有针对性、预防性和自我教育、纠正的特点。两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才能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作为改革传统计划管理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竞争机制的方式、手段,并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建立和实施。由此长期形成了单一依赖行政管理方式、手段监控招标投标活动的习惯思维和运行模式,而市场主体的经营和自律机制却一直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至今也没有完全适应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一方面“市场行为行政化”,政府部门集投资人、采购人、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等多重身份于一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越位包揽了过多市场主体职权范围的事项。政府管理规定和环节层层交叉重叠,却又不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资格残缺”,主要是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始终处在被管、被动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决策、全过程自我负责的资格能力、动力和约束力,许多招标投标的无序行为与招标主体“资格残缺”状况直接有关。因此,首先必须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职能和方式,改革政府部门多重身份于一体的现状。特别需要将招标投标市场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与招标项目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