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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选择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选择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面临的几个现实问题1.企业债券市场的流通渠道不畅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过程看,发行市场虽一波三折,但一直在发展并逐步成熟,而流通市场却不尽如人意,企业债券的换手率明显低于其他金融品种。企业债券流通市场不活跃的原因很多,一是由于不同管理层对企业债券的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由计委管理,利率由人民银行管理,上市由证监会批准,从而使得对企业债券的限制过严。二是企业债券只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只企业债券在上海和深圳证交所上市交易,大部分企业债券不符合上市条件,而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日成交额也不足5000万元,十分清淡。三是企业债券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四是企业债券市场的波动幅度较小,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需求。2.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与立法已不适应目前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是从1987年3月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构架,经过 1993年8月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确定的,其核心主要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等。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加人世贸组织后,市场运行规则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旧的企业债券监管模式显然已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其具体体现在,一是多头监管。原国家计委全面负责企业债券的额度安排与监管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利率管理;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上市审批。多头审批,严格控制,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企业债券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出台时间较早,适用性已大大降低,限制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有效发展。如,在对企业发债规模的限制上,《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在对企业发债条件的限制上,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这是一个过低的数量界限;在对企业债券利率的限制上,《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等等。3.企业债券市场的创新仍需要进一步加快近年来,企业债券市场的创新已经悄然展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募集资金用途有所突破。2001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发行10年期50亿元浮息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一改以往企业债券资金限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老规则。这是我国企业债券融资第一次用于纯粹调整财务结构。(2)利率决定方式的创新亦透露出市场化的气息。2001年中国移动和广东核电两只债券发行时,首次采用了国际流行的“路演询价”方式,即由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报盘,确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档次的购债数量,最后主承销商根据认购的倍数和利率,确定债券利率。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摈弃了设置最高招标利率的做法,使利率更贴近市场行情和发行人资信状况。(3)债券期限和债券组合上也有创新。如2001年第四期50亿元三峡债券采用10年期浮动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发行。从历史上看,发行15年期的超长期企业债券还是第一次。(4)企业债券的计息方式也有所创新。如 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债券计息方式采用了浮动利率,自起息日按年浮动,每年付息一次。企业债券市场以上几方面的表现,实际上表明了管理层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决心。但近年来的市场创新只是属于局部的、低层次的,为了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优秀主体的进入等方面仍需要加快创新的步伐。4.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亟待完善债券信用评级的主要作用是揭示风险,引导投资,并降低具有较高信用筹资者的筹资成本,但目前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并未发挥这些作用。其主要原因是:第一,由于基准利率没有市场化,评级结果无法和发债成本挂钩。第二,信用评级机构的诚信责任不足。与国外评级机构靠出售评级报告创造收入不同,国内是由发行人支付评级费用,评级结果的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就会受到影响,同时评级机构缺乏对发债企业的信用级别进行持续跟踪评定制度,当发债企业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改变其信用级别,致使评定级别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三,评级行业缺乏自律和相应的监管制度。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对策选择针对以上我国债券市场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1.要解决企业债券市场流通不畅的问题,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整体协调发展第一,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要为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创造条件。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放宽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简化批准程序,加快审批时间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