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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制度】定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定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略)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局制定重大政策、安排重大国土资源项目及其他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市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第四条以下事项必须经市局执法监察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进入决策程序。(一)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三)涉及本市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度;(四)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处理;(五)涉及国土资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政策决策;(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七)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方案;(八)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十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十二)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宜。第五条合法性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具体办事科室所向执法监察科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决策内容送审稿、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二)执法监察科组织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执法监察科提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四)具体办事的科室所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内容;(五)执法监察科再次审查;(六)根据执法监察科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第六条执法监察科应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审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本市国土资源发展实际;(三)审查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