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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第二章严格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使用周期内,对所负责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应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使用周期内,对所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认定,并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的工程质量承诺书,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文件建立永久性档案。第八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5吋近期彩色照片。第九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凡未设置或按规定设置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严格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十条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的造价和工期。其中,建设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监理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和监理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拨付。第十二条参加投标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做出专门承诺,并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选派能够胜任工程需求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实际组建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成员在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建设任务,并不得中途更换。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后的跟踪监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投标时做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工程机械设备和仪器配备等承诺,随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承诺组织工程建设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必须严格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审查,严格电气、采暖、给排水、装饰工程和建筑节能的审查,严格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面积、功能和户型的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管。在施工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与投标承诺相一致,现场踏勘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是否落实,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机械设备和仪器是否到位。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应当按照每个工程质量监督员监督面积5万平方米,配备工程质量监督员,并保证监督经费。同时应当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抽查、普查和暗访的工作经费。第四章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总数的1/3;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季度普遍检查一次。省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第十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主要对建设程序的执行及市场行为、执行终身质量负责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实体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第十九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保障性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