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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潼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开展市级城建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潼南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保障潼南区海绵城市示范区工作的有序开展,缓解城区内涝、削减城区径流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示范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的详细规划、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第四条区政府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审查审批。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海绵城市的目标、技术措施、风险分析、投资额度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七条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基本要求之一。第八条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在建设用地划拨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按项目选址意见书,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基本内容。第九条对选址阶段明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列入海绵城市规划目标。第十条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的技术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技术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开发建设的目标要求。方案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国家、地方相关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技术评审。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编制海绵城市目标核算表,结合评审专家组审查意见出具自查结论。区规划局应根据目标核算表、专家意见等自查结论进行形式性审查,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列入审查结论。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基本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查意见。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相关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海绵城市审查结论,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部分确须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报审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且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编制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技术措施,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第十六条区规划局组织规划竣工验收时,对于未按通过审查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的,规划验收应为不合格。区城乡建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于未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竣工验收应为不合格。第十七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