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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法规科提交。第六条局法规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七条局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也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八条局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机构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主体是否合法;(三)程序是否合法;(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九条局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进行纠正,局法规科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第十条办案机构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