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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新民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环科院等。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排污费征收决定。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二)限产停产;(三)没收;(四)涉嫌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扣押;(二)强制拆除;(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排污费征收是指:排污费年缴费额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形式进行,各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向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申请法制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法制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政许可和排污费征收的法制审核。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除了行政审批、排污费征收只审核程序是否适当之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各部门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对特别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审核机构与各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合议。第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各部门。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其人员不按本制度申请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理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该在经费、人员、组织机构等方面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