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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意见】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自2016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接收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基本要求,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自2019年起,全市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全市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三供一业”项目先企业移交,再由政府组织接收单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二、主要任务(一)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接收责任主体是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在属地政府组织下,主动对接,摸清底数,根据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制定分离移交接收方案,编制资产、人员等移交清册,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二)规范审核程序。市属国有企业与属地政府协商制定的分离移交协议,报市国资委审核。市有关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与属地政府协商制定的分离移交协议,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委备案。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签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市属国有企业或市有关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预拨补助资金,市国资委初审,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预拨补助资金。“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市属国有企业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清算申请,市国资委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清算。(三)严格移交程序。对涉及到的资产变动等事项,依据财企〔2005〕6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四)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备案。(五)妥善安置人员。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各项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标准,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员数量。接收单位要切实保障接收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做好人员思想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六)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由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管理。属地政府接收后可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接收管理。三、保障措施(一)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设计、旧设备设施拆除、施工、监理等费用。市属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含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和企业合理分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制定。(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本地的在邯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和统一政策标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