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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方案】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分离移交范围分离移交范围包括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外省(市)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据初步统计,全省各类国有企业共办有“三供一业”机构171个,其中:驻吉央企107个,省属企业19个,市(州)属企业35个,县(市、区)属企业7个,外省(市)企业(通钢集团)3个。已实行公司制改革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的企业不在移交范围。二、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企业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也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工作要求(一)合理确定分离移交原则。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各市(州)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二)择优确定接收单位。为防止出现分离移交后接收方“弃管”的情况,“三供一业”项目应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指定的托管机构。(三)妥善安置从业人员。截至分离移交时仍在册,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移交前,所涉移交人员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移交企业足额补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无法接收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及其所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移交企业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创新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物业移交涉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在移交协议中予以明确。(八)理顺党组织关系。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由分离企业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指导所涉及企业做好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企业整体移交的,所涉及企业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调整工作。对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党员,要安排专人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防止分离移交中产生“口袋党员”和“失联党员”,务求把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内。四、责任分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资金保障工作,帮助各市(州)政府协调解决分离移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负责驻吉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州)及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调度和指导工作,并重点推进驻吉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分离移交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吉林省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