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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重庆地处长江上游,是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自然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的结合部,特殊的生态区位对整个长江流域和我国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全市山地丘陵众多,水热条件充沛,造就了丰富多样的生态系统和复杂古老的生物区系,渝东北秦巴山区被列入我国17个具有全球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渝东南武陵山区被喻为全球著名的“生物避难所”。为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优化市域国土空间格局,维护和改善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和《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严守“五个决不能”底线,夯实全市绿色发展本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以维护和改善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划定生态保护区域,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为把重庆基本建成碧水青山、绿色低碳、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的生态文明城市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奠定生态基础。(二)基本原则――强制性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禁止开发区以及其他关键生态区域,必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实行严格保护。――合理性原则。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和市域生态安全的要求,按照国家确定的技术路线系统分析区域生态功能,并与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协调性原则。落实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国家中心城市的功能载体、富有美丽山水特色的大都市区”定位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面上保护、点上开发”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和工业、交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兼顾发展需求、留足发展空间。――可行性原则。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成为用地规划、项目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保护实效。――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不断扩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三)总体目标保护好大巴山、华蓥山、武陵山、大娄山四大重要生态屏障区和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生态涵养带的生态功能,构建“四屏三带”的多层次、网格化、结构和功能完善的生态空间体系。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以下简称四山)等城镇周边自然开敞空间,有效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和宜居水平。保护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留永久生态空间。按照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功能,新增保护区域主要向这两个区域集中,有序推进其“面上保护,点上开发”。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使全市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3%以上,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推动城乡自然资本加快增值。二、划定范围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保障和提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是保障生态安全必须严守的底线。根据环发〔2015〕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以下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按照环发〔2015〕56号文件确定的技术方法对国土空间进行生态功能重要性定量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一般重要、比较重要、中等重要、高度重要、极重要等级别,将极重要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管控范围。――生态敏感区。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按照环发〔2015〕56号文件确定的技术方法对国土空间进行生态敏感性定量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不敏感、轻度敏感、中度敏感、高度敏感、极敏感等级别,将极敏感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禁止开发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