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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馆陶县住建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馆陶县住建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照《馆陶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馆财〔2015〕6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本局工作人员出差时必须按规定报经办公室和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谨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谨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谨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条住宿费标准按照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邯郸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邯郸市内(含区县)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邯郸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邯郸市内(含区县)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第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二十条局财务科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第二十二条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省内交通费。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6日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