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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衡阳市石鼓区住建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石鼓区住建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我局制定的财务制度,依照《会计法》、《审计法》及相关财政法规,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2、所有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对口拨付我局的同时,实行对开转账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金情况由我局与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实际双向监控。3、所有建设资金的结算审定,由我局配合由审计局进行审计。结算结果由我局主管建设项目负责人、区审计局项目审计负责人、承包单位负责人三方签字的结果为依据,书面报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付款资料备案。4、付款:由承包单位负责人提供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章印齐全。付款单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财政监制统一发票,经手人必须在发票上签字,经手人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付款单据首先交我局财政室审核后,由局财务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建设的副区长签字,副区长签字后,由我局财务室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安排付款事宜。5、付款中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付款汇总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凭证一式两份,原件留我局政务室做账、复印件留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做账。6、付款中严格执行大额支票进行转账制度。收款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账户资料,实行转账,不得提取大额现金。7、定期对建设资金进行复核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户相符,做到一个季度进行账务资金对账一次。8、建设资金每年接受审计,按月公布资金开支情况,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