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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公告制度(试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的规定,结合银海区辖区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北海市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银海区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告,以银海区政府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为主要载体,必要时可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第三条在银海区政府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的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中设立行政许可公告公示栏;在自治区局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督平台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在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审批项目、材料目录和办事流程等内容。第四条银海区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告,由银海区局办公室统一发布。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第六条所有公示的内容应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银海区局办公室审核后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四)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六)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七)其它依法应公示的内容。第八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公告事项主要分为:决定公告、变更或延续公告、撤消或注销公告等。第九条凡是经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布决定公告。第十条经许可人依法申请,作出准予变更或延续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发布变更或延续公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并公告。(一)原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二)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五)企业连续3年不经营的;(六)其他需要终止行政许可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许可证并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三条公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经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或延续、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办负责在三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办公室。(二)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后,由银海区局办公室负责归类、编号,五日内在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或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第十四条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涉及行政许可的公示事项,经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二)由银海区局办公室统一在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银海之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发布。第十五条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工作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银海区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