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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县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五条县房管局是全县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房管局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等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县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龙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六条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在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新分配的乡镇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及大学生村官等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第七条实行实物配租的,县房管局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第八条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相适应,原则上2人户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小套住房)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户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大套住房)以上住房。鼓励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合租保障性住房。第九条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提高住房租金的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第十条保障对象租赁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屋的,由县房管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区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城区居民户口;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3.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二)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城镇户籍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二)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及居住证明;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