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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贵池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贵池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池政〔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第四条保障性住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第五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配租配售、租售并举。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第七条区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园区、镇街道、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区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各园区、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八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九条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区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三)园区投资筹集;(四)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五)社会机构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六)其他渠道。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对配建套数、户型面积、交付时限等予以明确。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关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第三章资金和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四)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五)政府债券资金;(六)企业债券;(七)银行贷款;(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九)其它资金。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市、我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章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房条件在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在申请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且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但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2.收入条件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3.财产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得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的家庭;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车辆遗失的。(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三)外地来池务工人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办理了《池州市居住证》,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四)具有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的居民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五)调整棚改安置方式,积极消化闲置房源。闲置的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