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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石家庄市栾城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荐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2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2〕1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吸取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二)工作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栾城区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和上级确定的目标任务逐年下达(安排)。根据我区实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不再集中建设,同时做好已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及后期管理。按照2015-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完成上级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实行“两房并轨”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一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统筹使用、项目统一配建,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助、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米的小户型套型住房为主,实现户型多样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现全阴面,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配备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居住需要。(二)强制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配建比例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把配建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对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不低于项目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凡是政策出台期间,区政府已审定供地方案、在专项整治中已签订配建协议或正在办理缴纳配建金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直接办理。)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纳入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工作流程(1)区国土部门向区住建部门发函,明确拟出让地块位置、面积及规划用途等具体情况。由区住建部门复函,确定该地块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明确配建比例及要求。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2)项目单位摘牌后,根据土地出让条件由开发项目单位出具配建方案,报区住建部门审批。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总图时,应在规划总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比例等内容。石家庄市规划局栾城分局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根据区住建局确定的该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及该项目容积率、用地面积、配套公建等规划条件,测算出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市规划局栾城分局应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总图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开发项目单位将以上内容抄送保障房部门备案。(3)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区物价局会同区住建局调查确定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无其他参照项目,以本项目同时期销售价格为准),共同出具调查结果。根据调查情况,由区物价局确定项目销售均价。按照应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乘以由区物价局确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8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区住建部门一次性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区房管交易部门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缴纳金票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区住建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栾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或《栾城区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协议》。区住建部门依据《栾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或《栾城区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