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办法】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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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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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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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宗教事务办法宗教事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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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黄山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发布。第四条明确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
【民宗办法】邯山区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docx
【民宗办法】邯山区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邯山区民宗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民宗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邯山区民宗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