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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获取的学衔。第四条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藏传佛教学衔授予的相关工作。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佛教协会选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聘书。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负责。第五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第六条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第七条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第八条藏传佛教院校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负责学衔评定授予工作。第九条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中国佛教协会审定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该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聘书。第十条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衔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辩经考评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学衔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学力证明、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材料等;(二)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辩经考试;(三)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第三章申请学衔条件第十一条学衔申请人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戒律,正信正行;具有相应的佛学理论知识和讲经说法能力,完成教学计划或相应课程的学习和修持,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学衔的申请条件。第十二条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二)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第十三条申请智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系统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戒律学《戒律本论》,并在相应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二)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能力;(四)能够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简单交流和阅读。第十四条申请拓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系统深入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戒律学《戒律本论》,并在相应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二)具备独立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具备较强的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能力;(四)能够较熟练地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阅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学衔的资格:(一)道德品质和持戒守法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二)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三)论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第四章学衔申请与授予第十六条学衔申请人申请学衔应当向藏传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写的《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分别向所就读的藏传佛教院校、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学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分别向所就读的藏传佛教院校、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智然巴学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向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申请拓然巴学衔。第十八条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衔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召开学衔评定会议讨论通过学衔授予决定。会议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学衔评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学衔授予决定。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