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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黄山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发布。第四条明确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公开义务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三)单位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九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