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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2013〕30号),省财政安排设立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给予资助。为规范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资助范围和对象为: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详见粤府办〔2013〕20号文件),考上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本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第四条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帮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培育少数民族中高层次人才,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科技水平,加快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奔康。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民族宗教委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指导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做好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确定资助资金资助名单,拟定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第七条省教育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确定资助资金的资助名单,协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组织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审核省民族宗教委报送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九条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0元,按年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四)原则上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五)2013年以后(含2013年)参加高考被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并注册就读。预科生从其正式就读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年度起算,预科学习年数不计入资助资金发放范围。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大学生按学年申请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获得本资助资金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第十二条每年9月25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助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第十三条资助资金的审核流程如下:(一)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登记造册并上报所属市民族宗教局审核。(二)各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报省民族宗教委。(三)省民族宗教委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在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民族宗教委将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汇总名单及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四条资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年度清算的拨付程序。(一)每年11月3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提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安排下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不低于资金量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助资金到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清算当年度资助资金。(二)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省财政厅的资助资金分配文件,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转拨给本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第十五条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