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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改革与营改增第一部分增值税改革与营改增一、营改增前发生业务的处理(一)5月1日之前售房款已缴营业税,5月1日以后发生退房如何处理?(二)差额计税不足扣除部分如何处理?(三)税收检查补缴税款的如何处理?(四)原增值税纳税人期末留抵额可否抵扣应税行为销项税额?二、增值税转型改革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营改增纳税人情况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扩大抵扣范围。即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1.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3.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4.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1.加强行业征管建筑业营改增问卷调查结果【例1】某项工程,工程材料设备等55,人工费用35,利润10.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100*3%=3;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应纳增值税=100/(1+3%)*3%=2.91一般纳税人(假设工程材料设备等都能取得17%专票):应纳增值税=100/(1+11%)*11%-55*17%=9.91-9.35=0.56。1.抵扣不足增加税负;2.担心老项目税负增加;3.纳税和核算方式调整增加负担。第二部分“营改增”新政解读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纳税人的分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例2】试点前年的年应税销售额如何确定?差额计税如何处理?【例3】原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是否需要重新登记?【例4】兼营销售物与应税行为应如何适用一般纳税人标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2.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税率与征收率税目(二)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