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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新民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新民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6〕43号)、《新民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38号)以及水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范围:(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本数)以上;(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含本数)以上(涉企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原则上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第三条水利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四条水利局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审查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报送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二)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三)研究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请集体讨论前,应当按照《新民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进行法制审核。第六条水政监察大队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水利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三)相关证据清单;(四)现场(询问)笔录;(五)听证告知书;(六)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七)法制审核意见书;(八)集体讨论笔录;(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利局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第九条水利局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工作。备案审查部门发现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限期自行改正的,水利局应当将改正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