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江南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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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江南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机关以及城区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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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江南区统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区统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本局有责任依据行政职责,及时澄清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第四条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须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五条提供政府信息的部门应承担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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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池州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池州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反映客观事实,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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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江南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结合江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第四条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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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市联社直属企业、单位、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市联社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市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