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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池州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池州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反映客观事实,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预防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把握社会重大事件的信息发布规律,正面引导舆情。第六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采取意见箱、网上答疑、定期查座谈和查看网络媒体信息等方式广泛监督舆情,建立与主流媒体信息发布互通机制,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第七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成立评估小组。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属于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必要时,应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书面方式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八条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以县、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第九条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第十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文化、电信、公安等部门和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档案制度。第十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第十四条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