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池州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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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江南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机关以及城区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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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水利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审计工作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我局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