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办法】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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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民宗办法】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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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宗教事务办法宗教事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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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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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道教宫观管理办法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更好地服务信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道教宫观,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第三条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第四条宫观须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
民宗局宗教事务总结.docx
民宗局宗教事务总结20XX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宗部门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题,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发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汇报如下:一、贯彻会议精神,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民族宗教事务列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1、及时汇报传达全省、赣州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一是及时主动地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召开局机关干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