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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庆元县宗教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县民宗部门负责宗教事务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民宗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六条成立县宗教社会团体需经县民宗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县民宗部门报市民宗部门备案。经登记的宗教团体,每年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县民宗部门。第七条宗教团体成员由相关宗教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组成,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民宗部门每年要对宗教团体成员进行考核,作出评定。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进行调整。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接受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协助县民宗部门贯彻实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第九条宗教团体应根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着力培养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第十条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三章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包括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宫观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基督教牧师、长老、教师、专职传道员等。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由该宗教团体报县民宗部门备案。县民宗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民宗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县民宗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主持宗教活动。其他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第十四条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在丽水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宗教教职或者长期从事宗教活动的,丽水市其他县(市、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担任宗教教职或者长期从事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县民宗部门备案。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在浙江省内跨设区市主持宗教活动、担任宗教教职或者长期从事宗教活动的,省内其他设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担任宗教教职或者长期从事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相应的宗教团体报市县民宗部门备案。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担任宗教教职或者长期从事宗教活动的,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担任宗教教职或者长期从事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省、市、县有关宗教团体及本县民宗部门同意,并由本省相关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从外地到本县长期从事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审批备案时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县民宗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教务负责人除不能主持宗教活动外,参照教职人员进行管理。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十八条筹备设立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