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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业等建设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街道)及市本级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上级补助(含国债、地方债券)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所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等实际情况,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以及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的。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加强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论证,坚持“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情况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从严掌握;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档次、拖延工期、扩大规模、肢解工程、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范围及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第二章变更条件、内容及范围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一)建设项目确需功能调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二)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四)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安全等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五)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六)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七)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护环境、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九)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第七条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一)在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业主或其他人实施;(三)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内容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四)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线型、标高、位置或尺寸;(五)工期的变化对工程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六)完善工程功能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第三章变更职责及审批程序第八条项目业主为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总体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工程变更技术、项目及数量的审核工作,负责工程变更的报批及变更通知的归档管理等工作。第九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会同项目业主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协调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变更条件、工程数量和变更单价;(二)建立工程变更台账;(三)根据项目业主的批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四)督促、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工程变更。第十条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工程变更管理职能,做好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市发改局(或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重新审批工作;工程招标备案部门应审查本办法相关条款是否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财政局(国资办、评审中心)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审批及资金拨付工作,负责工程变更造价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应逐项申报,编报时应将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应由下列资料组成:(一)文件目录,列明所有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序排列;(二)变更提出单位意见、监理单位对变更初审意见、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工程预算书、相关技术资料及变更会议纪要(或专家论证);(三)工程变更审批表;(四)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第十三条变更文件管理。(一)项目业主安排专人负责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