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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 有效控 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和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公告”(第63号)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土石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修缮、安装、市政、园林仿古绿 化、交 通、农林水、环保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确认适用本办法的 规定。 第三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投资资金和国家融资资金等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 为主的 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 权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㈣、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㈤、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㈥、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 程实施 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 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 技术要求的调整。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 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 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 ㈠、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 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 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㈡、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 修改等工作,在竣工 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㈢、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㈣、发生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价格与标底价不符或价格波动等因素引起工程造价变化须 支付工程费用的事项。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确认是指建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数 量进行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等监 督部门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 局、城管局、环保局 等具备所属建设专业工程建设管理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工程量确认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 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量确认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必须根据工程实际, 进行充分论证;必须 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 整;必须坚持控制投 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 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督。 第七条 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 实质性 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 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 任。 建设业主单位在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 约责任。 第八条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㈡、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㈢、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㈣、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业主 须组织招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 算,是 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政府主管领导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建设业主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 政府批准的概算或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的投资计划额度。 建设业主单位严格控制建设规模,规划设计应与实际相符。预算编制应列10%暂列金 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 时尚未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