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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关于加强本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关于加强本市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4]5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本区老旧住房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房屋安全恶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本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总体情况杨浦区1994年前竣工的老旧房屋总量1213.2万平方米。在排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住房51.6万平方米,其中疑似危房4处(经检测确定为严重损坏房),建筑面积3533平方米;疑似严重损坏房屋55处,建筑面积70448平方米;疑似一般损坏房屋157处,建筑面积43.6万平方米。(二)工作目标1、在已实施的老旧住房安全排查基础上,2014年年底前,启动对疑似危房、严重损坏房屋的检测和处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2、2015年起,全面实施对排查发现的严重损坏房屋的处置整改,落实责任单位,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3、至2020年,落实、监督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负责整改,全面完成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损坏房屋的处置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根据房屋损坏程度分级处置1、对危险房屋。落实责任单位采取果断措施,逐一制定处置方案,列入当年处置计划,即刻处置。2、对严重损坏房屋。落实责任单位逐一分析原因,并根据房屋质量检测结果,制定修缮方案,及时处置整改。在修缮完成前,加强跟踪监测。3、对一般损坏房屋。将评估结果告知产权人,督促房屋产权人负责修缮。对于符合小区综合整治条件的,优先列入小区综合整治计划。4、其余老旧房屋。为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对1980年前竣工的私房委托专业单位继续进行一次评估排查,对评估结果为严重损坏以上程度的房屋进行专业质量检测,并督促产权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置。二、推进机制(一)组织领导成立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小组,分管区长为组长,成员单位成员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建交委、区旧改指挥部、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镇、卫百辛集团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二)部门职责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方协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的具体职责如下:1、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编制处置实施计划;负责总体组织和推进;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隐患处置方案审核;协调市、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管;牵头指导、落实由于房屋年久失修、自然老化、接近或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引起损坏的老旧住房的后续处置和整改工作。2、区建交委负责对由于周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周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房屋本身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损坏的房屋,明确侵权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并进行后续处置。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拨付区财政资金,并监管改造资金的有效使用;指派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4、区旧改指挥部负责对已列入旧改征收范围的严重损坏老旧住房,督促产权人进行处置。5、各街道镇负责组织居委会做好居民的宣传沟通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助业委会做好居民意见征询、处置方案公示等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化解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居民矛盾和问题。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落实由于房屋年久失修、自然老化、接近或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引起损坏的私房的后续处置和整改工作。在施工期间,配合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工作。6、卫百辛集团是直管公房安全隐患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配合做好居民意见征询、改造方案公示以及配合居委会做好居民的宣传和协调等工作;负责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验收和移交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方案;负责全过程施工管理等工作。7、对原已明确责任单位或已开始进行处置整改的项目,按照原分工和责任,继续落实推进。对疑难房屋或存在责任交叉不清的危险老旧房屋,由区工作小组会商并确定牵头部门进行后续处置和整改。三、资金落实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区分责任、区分产权、区分危险程度”,根据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结果,认真分析隐患产生原因,明确相关责任,落实处置资金:(一)处置费用1、对因地铁、市政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续整改处置费用,由侵权人或责任人负责。2、对经鉴定认定为由原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续整改处置费用由原建设、施工单位负责。3、对因单位、居民违法建设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续整改处置费用,由违法人承担。4、对因自身老化、年久失修等原因引起的老旧房屋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承担整改费用的,报请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5、对责任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建设、施工等单位无法追溯的,经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小组研究后,明确资金落实方案。(二)检测费用和设计费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