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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0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公信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政务信用奖惩机制,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履职。依法依规履行政府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执行决策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2.坚持政务公开。依法依规公开政务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阳光行政,接受社会监督。3.坚持履约践诺。政府及其部门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4.坚持信用奖惩。加强政务诚信评价监督,加大政务守信激励力度,强化政务失信惩戒,营造良好政务诚信氛围。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一)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建设,重点将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及时将政务失信信息推送至邢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邢台”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二)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持续实施)(三)建立政务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持续实施)(四)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持续实施)(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和公务员信用记录。健全政务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将核实结果推送至邢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持续实施)(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上级政府和部门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公务员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