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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在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率先实现突破;坚持共享应用,奖惩联动,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坚持依法保障,规范建设,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二、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基础建设(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探索研究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归集和信用应用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二)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以互联网、道路运输、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三)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地各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形成会员信用档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省检察院、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公务员局、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四)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研究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互联对接。已经实现与省共享平台互联对接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归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共享平台,未实现与省共享平台互联对接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定期以数据拷贝或者邮件方式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传送至省共享平台。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安全接入省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五)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各地各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等工作中,推动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