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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蔚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蔚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基本原则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用约束。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的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审批。(牵头部门: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部门)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取得审批许可的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牵头部门: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部门)(二)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编办、县发改局、县政务审批中心、县级相关审批部门)。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实行“双告知”制度工商部门在办理需要取得后置审批方可经营事项登记注册时,要根据《张家口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工商部门根据《张家口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张家口市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由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二)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11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54号)明确的监管清单,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