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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西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行政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中所指案件包括,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书面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条法制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案件的审查上报工作。第六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做出经案审会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文件报送法制科备案。(一)重大行政处罚案决定备案报告1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处罚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数、姓名、执法证号,违法事实、办案程序、处罚依据、案卷编号等。(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第七条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的内容为:(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第八条法制科需调阅重大处罚案件的证据和有关材料的,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执法案卷并汇报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第九条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及各行政执法单位。第十条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科向局案审会领导小组报告,由局案审会领导小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权限范围或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五)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第十一条局案审会领导小组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科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第十二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案审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