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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赠与合同需要注意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以其无偿赠与性成为所有合同中极具特色的一类合同,那么在赠与合同的审查过程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风险点呢?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要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才会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在赠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往往会有类似“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的表述出现,表示受赠人的承诺、对赠与内容的接受。二、明确赠与合同的订立主体即明确赠与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如一般订立赠与合同的双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但在多方赠与合同中,也存在除了上述身份之外的其他身份,例如附抚养义务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人。如果是多位受赠人的情形,受赠人可以表述为受赠人一、受赠人二、受赠人三,之后说明本赠与合同所指受赠人是指包括多位受赠人在内的全体受赠人。三、详细列出赠与的内容即赠与的具体标的物。赠与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但是不论赠与标的物为何,其信息都应当真实准确,避免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或者引起其他纠纷。例如若赠与的是房产,就应当写明房产的地址、自然状况、产权证号等信息;若赠与的是动产,则应当写明动产的形态、数量、交付方式等。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在股权赠与合同中,“股权”这一表述指向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赠与,则应该表述为“股份”赠与,此时“股权”的表述并不恰当。四、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将财产赠与受赠人,一般会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责任。例如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的同时应当就受赠人的赡养义务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致使赠与人权利受到损害情形的出现。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自本件赠与成立之日起,乙方应付抚养甲方的义务。乙方受赠后,如违背前条约定的抚养义务,甲方得撤销赠与。”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其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此项条款的约定就成为必要,避免了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害。例如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受赠人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其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证无瑕疵,指保证赠与财产普通的无瑕疵,而非保证具有特定品质。所谓造成受赠人损失,解释上认为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赠与无完全无瑕疵时应得利益的损失。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赠与合同的顺利履行、各方及时承担自己的责任至关重要。五、合同撤销权的约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实务中经常出现问题的领域。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为:其一,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未转移。赠与动产的,动产还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撤销权。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二,不属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会有这样一项规定:“本赠与合同经公证之后不可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在实务中的认定较为困难,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赠与人对受赠人未履行抚养义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举证。在原告刘素安与被告王凤山、代玉霞、第三人王凤魁、王风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就以原告刘素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未尽赡养义务,因而判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书》及返还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及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这就还是涉及到赠与合同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以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六、赠与合同的生效某些赠与合同需要公证。当事人往往会约定赠与合同经公证后生效,此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不是合同唯一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要注意这里合同生效的时间已经发生了变化。例如“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使得成立与生效”。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法律给予了赠与人一定的保护。赠与合同成立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但是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因此,在赠与合同中当事人若对此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于保护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