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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回顾(概念、政策、规模等)及展望[图]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产品按照保险标的来分类,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保险的分类分类名称分类含义分类特点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与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财产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及公司的财产提供的保险。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带动了我国保险业产业强劲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行业的快速平稳发展,完善我国保险业行业产业链,政府颁布一系列措施推动我国该行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竞争,提高我国保险业行业的竞争力。我国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发布时间发布单位主要内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和章程制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基础上,以公众公司为标准,以风险监管为视角,重点针对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对关联交易的识别、报告、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披露范围。明确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或合并信息披露,并对逐笔、合并披露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别予以明确。二是细化披露内容。明确各类关联交易需披露的具体要素、渠道和方式,保险公司需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三是提高披露标准。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关系或单笔交易金额标准,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合规性负最终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并分别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等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国务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